10.10.08

10-24

代辦事項

§結 婚 登 記§
申請人資格
1、結婚雙方當事人
2、受委託人〈須有正當理由,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為限〉應附繳書件均須正本及注意事項

1、結婚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身分證〈為外國國籍者憑
  護照〉、印章、最近1年內且符合身分證規格之相片各
  1張及換證規費各50元。
2、結婚書約〈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、出生日
  期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)、
  戶籍住址(國外居住地址)等相關資料,及二人以上證
  人簽名或蓋章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護照號碼或
  居留證號碼)、戶籍住址(國外居住地址)等相關資料
  。
3、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國籍者,另應備經我駐外單位驗
  證之婚姻狀況〈即單身〉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、外籍配
  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。
4、在國外結婚〈已生效者〉,應備經我駐外單位驗證之結
  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,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
  〈或結婚註冊〉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,文件若已加蓋
  「符合行為地法」之章戳,並得免附婚姻狀況〈即單身
  〉證明文件。
5、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,應另備結婚證明文件
  及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「通過面談,請憑
  辦理結婚登記」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。在大陸
  地區或香港、澳門作成之文書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
  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
6、未成年人結婚者,應另備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。

申報期限
30日內
處理期限
15分鐘內 ( 不含依案情需要請示或查證之時間 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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